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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执恢65号之一

詹子武、胡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子武;胡娜;汪锦福;林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詹子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胡娜,女,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汪锦福,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林建华,女,1975年9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子武、胡娜与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6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