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詹子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胡娜,女,1964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汪锦福,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林建华,女,1975年9月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子武、胡娜与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锦福、林建华6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