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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刑更1136号

刘华东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刘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刑更1136号罪犯刘华东,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缴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4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一中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津01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华东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刘华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华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西青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另查,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且未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0000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秀云

审判员  侯 刚

审判员  朱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宫 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