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981执保74号

盘俊宏、陈伯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盘俊宏;陈伯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保74号

申请人:盘俊宏,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被

申请人:陈伯源,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人盘俊宏与被申请人陈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盘俊宏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伯源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伯源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 二、由被申请人陈伯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被申请人陈伯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珏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