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祥,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执行人曹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贵州瑞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水锦华城门面**30-32。
法定代表人:曹杰。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发祥与被执行人曹杰、被执行人贵州瑞捷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强制执行(2018)黔011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曹杰、被执行人贵州瑞捷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发祥借款人民币142.5万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发祥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执行人曹杰、被执行人贵州瑞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查询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2019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杰名下的浙B×××**奥迪牌汽车一辆,浙J×××**发现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2019年4月24日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瑞捷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贵州省都匀市黔兴铅锌多金属矿的采矿权。现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经本院约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及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11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