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0执7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谭仕怀,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谭群明,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居民,户籍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谭仕怀与被执行人谭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仕怀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仕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