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322号
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6584XB。
法定代表人:许鑫,董事长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宋开红,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万红,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凌吉祥,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张守彩,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宋全山,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刘莉莉,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孔庆峰,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开红、万红、凌吉祥、张守彩、宋全山、刘莉莉、孔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1650元,由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媚
书记员 赵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