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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民初1322号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开红、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开红;万红;凌吉祥;张守彩;宋全山;刘莉莉;孔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322号

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6584XB。

法定代表人:许鑫,董事长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宋开红,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万红,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凌吉祥,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张守彩,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宋全山,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刘莉莉,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孔庆峰,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开红、万红、凌吉祥、张守彩、宋全山、刘莉莉、孔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1650元,由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媚

书记员 赵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