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许文哲,男,汉族,1984年3月31日,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被执行人:陕西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艾斯广场主楼****。
被执行人: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许文哲与陕西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53890元,赔偿损失9500元,诉讼费1543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8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被执行人名房产登记信息下。6、作出限制高某某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工程款53890元,赔偿损失9500元,诉讼费1543元,公告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利平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 婷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