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564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案外人):王志勤,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
被
申请人(申请保全人):肖雅娜,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被保全人):史宝海,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咸水沽镇永安里6-2-101。肖雅娜与史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95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史宝海名下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室房屋的房屋底档。现王志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志勤就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室房屋曾经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做出(2017)津0112民初95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志勤的异议请求。王志勤于2018年5月9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做出(2018)津011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路段)博雅花园8-2-102房屋,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9564号民事裁定书自动失效”。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志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解除对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室房屋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西侧(韩城桥村路段)博雅花园8-2-102室房屋的查封。申请保全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孟令玲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