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卢未禾,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译,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刘丽维,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译、刘丽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71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07468.93元及支付2018年10月当期应当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4040.69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丽维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国际华府22#楼102单元,权证号:R1034465的房产。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刘丽维账户款项人民币340989.32元,扣除执行费9880元后,剩余款331109.32元,交付申请人。本院还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市场管理部门查询,及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4712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赐煌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