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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3民初1070号之一

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更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民初1070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桂060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因内容有误,现裁定更正如下: 一、该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至第5行的“被告李林泽虽经公告传唤不到庭应诉,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李林泽经公告传唤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更正为“被告李林泽、郑德军虽经公告传唤不到庭应诉,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二、该判决书第8页第6行的“被告李林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更正为“被告李林泽、郑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三、该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4至第5行中的“由被告李林泽负担”更正为“由被告李林泽、郑德军负担”。

审判长  张耀福

审判员  杨家耀

审判员  蒋艳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颜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