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6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西至卓飞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1976XD。
法定代表人:李信锋。
被执行人: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梅奥锋范医疗美容门诊部,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西至卓飞高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EC0X1。
负责人:李信锋。 申请执行人王彦与被执行人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梅奥锋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39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1316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114758.41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款项为113161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597.41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39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泳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