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委托代理人:余美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朝金,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住曲靖市会泽县。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朝金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由王朝金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39元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45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至2019年6月10日尚未受偿的金额是借款本金235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公告费6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2、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朝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情况,王朝金银行存款仅有工行云南省昆明市关上支行账户余额522.09元,已被本院冻结,无其他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王朝金限制高消费;4、被执行人王朝金拒不申报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于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金邮寄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王朝金于2019年3月8日到庭接收询问,但王朝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接受询问;6、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海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