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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02民初58号

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与梁亚林、何玉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梁亚林;何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02民初58号

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住所地:茂名市***********、6、7号首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家青,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28,系服务部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家新,男,住茂名市华厦新城****,系服务部经理。

被告:梁亚林,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6。

被告:何玉珍,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481。

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梁亚林、被告何玉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家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亚林、何玉珍经庭前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2、依法判决被告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32160)(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被告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与茂名市*************(房产证号**000169**)的房主唐文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当天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捌仟元整,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在2018年3月13日在原告的帮助下被告与房主唐文芳在茂名市******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至此被告又交付了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0000元给房主唐文芳。随后唐文芳与被告双方又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直至2018年3月,被告何玉珍突然失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唐文芳与原告想实现合同无能的情况下,唐文芳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2018年10月15日经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902民初2733号的判决,唐文芳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唐文芳的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给唐文芳。但被告至今一直拖欠原告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捌仟元整,经多次催促,但毫无结果。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致使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424条、第42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梁亚林、何玉珍不作答辩,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2日,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为第三方(经纪方),被告梁亚林为买方,唐文芳为卖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一份,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茂名市**************的买卖事宜,基于经纪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约当天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其中,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8000元,买卖双方及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3月13日,唐文芳为甲方,被告何玉珍为乙方,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马某1为委托代理人于茂名市******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因被告何玉珍迟延履行合同,2018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8)粤0902民初2733号判决,判决解除唐文芳与被告梁亚林、何玉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合同解除后,被告没有支付中介服务费,致成纠纷。另查明,被告梁亚林和被告何玉珍于201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物资收据、《轮扣式脚手架租金及购置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一、2017年11月12日,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与唐文芳、被告梁亚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约义务。2018年3月13日,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已履行了《房屋买卖合约》中约定的义务,促成了唐文芳与被告何玉珍于茂名市******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每日1%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被告梁亚林、何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亚林、何玉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

二、驳回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4元(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已预交),由被告梁亚林、何玉珍共同负担。被告梁亚林、何玉珍负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茂名市真诚信息服务部,本院不另作退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永堂

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

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茵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