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6民初10096号

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彭青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青青;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0096号

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张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豪、杨晓,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青青,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青青、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3日,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彭青青已偿还并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中讯恒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