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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048号

赵某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某;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048号

原告:赵某,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

法定代表人:沈某,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丹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