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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执恢91号之一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盛斌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盛斌科;彭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02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30915508-6,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法定代表人杨福良,负责人。被执行人盛斌科,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彭红,女,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与被执行人盛斌科、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以2019年6月10日已与被执行人盛斌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盛斌科、彭红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602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左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