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0271行审136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秀岩,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黎理通,男,住三亚市。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黎理通缴纳罚款9万元及加处罚款9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即至2017年12月1日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2017年12月1日起三个月内,即应当自2018年3月1日前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至2019年5月14日提起执行申请,已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三工商处字[2017]56号《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蔡智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严
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蒲清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