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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90号之一

闫明堂、高昌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明堂;高昌慧;徐彩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明堂,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高昌慧,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徐彩丽,女,1984年4月4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闫明堂与高昌慧、徐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及财产调查。经查询及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昌慧名下存款2005元已扣划执行,高昌慧名下车辆已经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爱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