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2825号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都港社区普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魏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茂,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超,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游灿,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灵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高瞻 代理
书记员 熊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