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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2825号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超、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超;游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2825号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都港社区普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魏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茂,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超,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游灿,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灵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高瞻 代理

书记员  熊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