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1执保71号 申请执行人黄媛,女,198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桂林市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吕志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93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116元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189.9元相应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其他财产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建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莫燕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