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王曙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曙光银行存款67960.0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