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2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梦瑶,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银龙,男,汉族。李梦瑶诉刘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刘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梦瑶15000元。因刘银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梦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5月10日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5月9日、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银龙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不动产、工商总局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9年4月25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房产可供执行。4.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5月27日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于2019年4月2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无缴存记录。6于2019年5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草岗村××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向周边群众了解情况,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村中无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银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梦瑶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