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民初793号
原告:吴方新。
被告:惠永乐。 原告吴方新与被告惠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吴方新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方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升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