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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1406号

周杨与赖孟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杨;赖孟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406号

原告:周杨,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赖孟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周杨与被告赖孟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孟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赖孟钊立即偿还周杨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周杨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赖孟钊立即偿还周杨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赖孟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杨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五个月后还款,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赖孟钊未归还款项,且无法联系。为此,周杨诉至法院。 赖孟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赖孟钊向周杨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有:赖孟钊向周杨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五个月,月利息为一分。当日,周扬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900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29100元至赖孟钊账户。此后,赖孟钊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赖孟钊亦未归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周杨提供的借条、支付宝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赖孟钊向周杨借款,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赖孟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亦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周杨预先扣除利息900元后,转账支付赖孟钊29100元,故周扬实际出借给赖孟钊的本金应为29100元,该款赖孟钊应限期偿还。周扬要求赖孟钊支付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周扬的诉讼请求中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赖孟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杨借款本金291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元,由周扬负担50元,由赖孟钊负担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江  晓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谨  镳

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书 记 员 温丽芳(代)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PAGE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