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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刑初329号

刘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辉,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某某街道办事处。2000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二部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江宁、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刘辉接到吸毒人员沈某电话,沈某欲向其购买16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60元给被告人刘辉。当日2时许,被告人刘辉在巴南区大江厂新世纪附近碰到刘某(另案处理),便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交给刘某,让刘某前去新世纪门口和沈某交易,刘某完成交易后将现金100元交给了刘辉。 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辉再次接到沈某的电话,沈某表示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了150元给刘辉。刘辉随后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厂新世纪门口与沈某碰面,将用塑料袋和餐巾纸包装的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09克)和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17克)交给沈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沈某处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从刘辉处查获上述毒资及作案用手机1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证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辉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辉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辉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期限2日。)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26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全部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乔兴秀

书 记 员 王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