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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9662号

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与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9662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施晓明,厂长。

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李明珍,厂长。

被执行人:吴小明,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与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的(2017)苏0509民初768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结欠原告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货款379500元,由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295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

二、若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到期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有权就未到期部分及到期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未完全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6元,由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负担,并于2018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被告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996元,执行费339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10日,本院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履行债务。2、2018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3、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月9日,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4、2019年1月18日,申请人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已收到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执行款170000元,剩余62996元未支付。5、2019年5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6、2019年6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除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768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晓晟彩钢板材料厂发现被执行人吴江震泽镇鼎强彩钢板活动房厂、吴小明名下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强制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成文

审 判 员  向 军

代理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柯震黎

书 记 员  许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