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04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涛,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丰原轮胎厂职工,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现住枣庄市薛城区。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6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一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萌、周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海涛醉酒后在峄城区丰源轮胎厂门前滋事拦截过往车辆,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教导员陈某1带辅警李某等人处警,被告人刘海涛拒不配合,推操、辱骂处警人员并打了陈某1胸部拳,处警人员将被告人刘海涛带至榴园派出所后其仍继续辱骂,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海涛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李某、陈某2、陈某3等5人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档案、办案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海涛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