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88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小林,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杜奉国,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李小林与杜奉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川168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杜奉国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收益、债权、股权等,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限制李小林所有川X×××××8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5UXXXXXX4E0K51390)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李小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李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杜奉国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收益、债权、股权等的冻结,或解除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李小林所有的川X×××××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5UXXXXXX4E0K51390)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冉佳麟
书记员 刘冰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