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赵振声,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戎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5855544G。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梁永祖等人申请执行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9)川1502执1250号并入(2019)川1502执1842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19)川1502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婉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