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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执763号

吴华健、平南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吴华健;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763号 平南县人民法院、吴华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华健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判处被执行人吴华健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华健于2019年6月6日自行将2000元汇入本院标的款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