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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财保102号

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华洋新世界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玉桃。

被

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楼9办**div>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 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冯玉桃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