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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7257号

刘天贵与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天贵;唐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257号

原告:刘天贵,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林,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唐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刘天贵与被告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天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天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