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257号
原告:刘天贵,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林,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唐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刘天贵与被告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天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天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