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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981号

梁俊喜、滕磊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俊喜;滕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梁俊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滕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执行梁俊喜与滕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民终7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滕磊支付梁俊喜20万元。因被执行人滕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梁俊喜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滕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梁俊喜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滕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梁俊喜,要求其提供滕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梁俊喜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2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滕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梁俊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