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民初11032号
原告:雷小红,女,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开,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祖华,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875R。
法定代表人:柴明月
被告: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624T。
法定代表人:雷光其。
原告雷小红与被告唐祖华、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雷小红负担。
审 判 员 廖海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龚长松
书 记 员 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