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三

黄星红、阮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如彪,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星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阮展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张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

申请人:苏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如彪与被申请人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1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星红名下位于中山市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财产保全的价值以1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李如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如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星红名下位于中山市产(粤房房地权证中府字第**)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如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