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98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如彪,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星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阮展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张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
申请人:苏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如彪与被申请人黄星红、阮展鹏、张远强、苏丽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1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星红名下位于中山市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财产保全的价值以1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李如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如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星红名下位于中山市产(粤房房地权证中府字第**)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如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武志
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
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