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财保199号
申请人:李绪田,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静,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席太东,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
申请人:东阿县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申请人李绪田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阿县明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某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东阿县明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某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