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4119号
原告:尤敬,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倩,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附**。
法定代表人:汪俊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尤敬与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文波
人民陪审员 冯 煜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