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4149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英,女,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男,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李毕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位凤华,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毕涛、位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1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