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9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钱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潍坊寒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某银行存款8,46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钱某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