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2民初34号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贡嘎县德吉路。 经营者:莫凯义,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
被告:李应杰,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包工头,现住址不详。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李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经营者莫凯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 判 长 索朗平措
审 判 员 旦 巴
审 判 员 达 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朗 嘎
书 记 员 索朗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