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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522民初34号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李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被告李应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2民初34号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贡嘎县德吉路。 经营者:莫凯义,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

被告:李应杰,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包工头,现住址不详。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与被告李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经营者莫凯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分利水电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 判 长 索朗平措

审 判 员 旦  巴

审 判 员 达  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朗  嘎

书 记 员 索朗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