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开发区东十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立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晏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952500元、利息123008元、违约金123008元、案件受理费12194元、执行费24507元,共计2235217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将剩余1010710元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青0104执581号案件剩余款2110710元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