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198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尊宝大厦金尊****及**。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倩、杨湖滨,北京尚荣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陶琴,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罗侠,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张刚、陶琴、罗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17元,财产保全费2831元,皆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吴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