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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877号之三

曲某、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曲某;段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8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曲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段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2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某人民币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建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