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684号
原告:北京华鑫恒通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原田庄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主要责任人:张四瑞,职务:总经理。
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72833683。
法定代表人:谢勇,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鑫恒通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周孝忠
审判员 赵军峰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