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100号
原告:海南雪满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廉路10号京江广场商住楼A2-2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高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升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名流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230西段。
法定代表人:毛佐利。 原告海南雪满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满天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名流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原告邮寄来的撤诉申请。
原告以被告已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的货款、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5660元,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雪满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雪满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海南雪满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宋家民
人民陪审员 符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劳振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