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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150号之一

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张青阳、陈明珊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50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鹄诚,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青阳,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陈明珊,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杨荣梅,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张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裁定以10195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