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50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鹄诚,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青阳,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陈明珊,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杨荣梅,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茂晨小额地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张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裁定以10195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青阳、陈明珊、杨荣梅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