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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行审10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村委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村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12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北城新区北京路与汶河路交汇处向北50米。法定代表人田磊,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清平,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潭,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村委。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河镇后坊坞村村委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9月开始,擅自占用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570平方米(合0.86亩)建设便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罚款,共计17100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又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依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的房产交易管理职责,市畜牧局承担的草原(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等相关行政职能,于2019年1月组建,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本院认为,原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原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8]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即“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

三、被执行人汤河镇后坊坞村村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7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松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李自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妍

书记员姜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