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774号
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银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荣芳,女,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娟,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傅小青,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煌城,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煌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煌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丹尼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