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15号
申请人:徐达宝,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兰,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2019)黔0303民初4134号原告徐达宝与被告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达宝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张兰名下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达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兰名下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