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1082号
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大儒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0518548XJ。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根,男,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可仕,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可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智文
书 记 员 姜 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 关注微信公众号“”